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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
發布時間:2021-01-15 13:07:19 瀏覽次數:
最高人民法院
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
(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
第1815次會議通過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)
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
(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
第1815次會議通過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)
你院《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》 (粵高法[2020108號)收悉。經研究,批復如下:
一、關于適用范圍問題。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,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、融資擔保公司、區域性股權市場、典當行、融資租賃公司、商業保理公司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,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,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,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。
二、其它兩問題已在修訂后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,請遵照執行。
三、本批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債務糾紛律師
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
2020年12月29日印發
2020年12月29日印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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